提問者: | 咨詢分類:商標局形式審查階段16-09-19, 10:15 AM
報刊、書籍等印刷品的商標注冊審查?
根據《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文第九版)的分類原則及類似商品的判定標準,“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書籍”、“印刷品”、“印刷出版物”等屬于第十六類商品。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全社會商標意識不斷增強,在以上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商標越來越多,但由于這些商品的保護范疇橫跨商標、專利、著作權等幾個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并且考慮到該類商品的特性因素,使得指定使用于本類商品上的商標與其它類別的商標既有共性,也有其特殊性,因此在這些商品上的商標注冊審查也有別于其它商品商標的審查,這不僅給審查員掌握該類商標的審查標準增添了難度,也使得申請人對什么樣的商標在這些商品上能夠獲得注冊感到困惑。以下筆者就從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出發,結合自己兩年多來的審查工作經驗,通過大量的案例和總結分析,對哪些商標可以在這類商品上獲得注冊,哪些商標可能被駁回進行分析,探討注冊“報刊、書籍”等印刷品商標應注意的問題,以便于申請人更加合理有效地申請商標注冊。
為了論述方便,本文將上述商品分為三組:1、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2、書籍;3、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并就此三組商品商標的注冊審查分別進行探討。
一、“報紙,期千U,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商品商標注冊審查
(一)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商品商標審查的歷史沿革
根據1987年新聞出版署與國家工商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報紙雜志名稱作為商標注冊的幾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的名稱可以全名進行商標注冊。同時《規定》指出,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這四種商品上申請文字注冊商標時,需要新聞主管部門的前置審批,所申請商標使用的文字以登記證上批準的名稱為準,不得擅自變更。
按照《規定》,商標局對在這四種商品上提請的商標注冊申請需要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的內容包括:申請人需要擁有新聞主管部門核發的報紙、雜志登記證申請人名義只能是登記證上列明的主辦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報紙、期刊的出版單位;所申請商標使用的文字要與登記證上批準的名稱一致,不得擅自變更。通過形式審查的商標再進入實質審查程序。
2001年12月1日新《商標法》實施后,在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這四種商品上申請商標注冊不再需要提供新聞主管部門在先核發的登記證,與其他商品一樣,取消了對申請人的限制,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都可以接受。但申請人將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出版發行前,仍然需要通過新聞主管部門的行政審批。
(二)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商品商標審查特點
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一般都擁有固定的名稱、刊期,并按照一定周期連續出版發行。一般說來,報紙是以新聞與時事評論為主要內容,出版周期短,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頁連續出版物。期刊、雜志是擁有順序編號(用卷、期或者年、季、月),周期較報紙長的成冊連續出版物。新聞刊物可以看作是期刊的一種,只是內容偏向于新聞與事實的評論。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內容上具有專一性,發行上具有穩定性。同時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這四種商品的讀者相對穩定。正是由于這四種商品的這些特性,使得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的名稱具有了商標的眾多屬性,同時,它賦予了報紙等四種商品名稱以很強的顯著性,可以說在這四種商品上的商標不存在缺乏顯著性的問題。并且在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的名稱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名等,也不會造成夸大宣傳或產生不良影響,讀者或消費者一般只會認為它是一種限定組成部分。因此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商標注冊的絕對理由審查在《商標法》的基礎上自成體系。同時考慮到報紙等四種商品的特性,也為了繁榮我國雜志期刊市場,促進科學文化的交流,相對理由審查掌握到商標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即使在報紙等這四類商品上作為商標也易造成消費者與在先注冊商標發生混淆)。
同時由于新聞出版總署等對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名稱的審查,在1995年前,只要不存在不良影響和在先權利就可以準許使用,1995年后,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公司名稱冠以‘中國’等字樣問題的通知》精神,對含有“中國”等字樣的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的名稱管理趨于嚴格。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名稱作為商品商標在商標局申請注冊的,商標局的審查是在《商標法》的基礎上與新聞出版總署協調一致,但由于這項規定是針對企業名稱的,對于報紙等這四種商品上商標審查沒有明確成文的法律法規規定,因此帶有“中國”字樣商標在這四種商品上仍然予以核準,是否允許出版發行由新聞主管部門去把握。
下面介紹這四種商品商標的絕對理由審查和相對理由審查特點:
1、絕對理由審查(包括:禁用條款的審查和顯著性條款的審查)
(1)商標中包含我國的國家名稱、國旗等的商標,一般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1)項予以駁回,但其整體是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名稱的,作為商標只要不產生不良影響,可以在這四種商品上獲得注冊。例如: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帶有“CHINA”)譯為“中回食品工業”指定使用商品:雜志、期刊、報紙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帶有“中國”)核準使用商品”:
外國、港、澳、臺申請帶有“中國、CHINA”等字樣的商標在這四種商品上也可以注冊。例如: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申請人:株式會社樺榭婦人畫報社(日本),核準使用商品:報紙、期刊、雜志(期刊)和新聞刊物,在其它商品上(例如印刷出版物等)予以駁回。
(2)商標中包含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等的商標,一般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2)項予以駁回,但其整體是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名稱的,作為商標只要不產生不良影響,可以在這四種商品上獲得注冊。例如: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含有英國國名)指定使用商品:雜志(期刊)。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含有與美國國旗近似的圖形)核準使用商品:雜志、期刊。
(3)商標中包含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并且沒能改變其地名含義的,一般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予以駁回,但其整體是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名稱的,作為商標只要不產生不良影響,可以在這四種商品上獲得注冊。例如: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宜賓”為無其他含義的縣以上行政區劃)指定使用商品:雜志(期刊)。
(4)《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1)項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但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商品上,不存在普通意義上的通用名稱,一般情況都可以在這四種商品上獲得注冊。例如:
早報周刊指定使用商品:本地報紙、報紙、有關商業、貿易及金融題材的報紙、印刷周刊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核準使用商品: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
(5)《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2)規定,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及其他特點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但由于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不存在普通商品意義上的質量、原料等特點,所以一些常見能夠表示印刷品等商品特點的標示,在報刊上卻可以作為商標獲得注冊。例如: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在書籍等商品上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內容特點,但作為期刊商標可以核準注冊。
自動在文具等商品上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點。但作為新聞刊物商標可以核準注冊。
(6)廣告性用語等標示作為其它商品商標注冊時,由于其缺乏顯著性,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3)規定,不予注冊為商標。但其整體是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名稱的,由于報刊商品的特殊性,一般認為報刊賦予了其名稱顯著性,所以報刊名稱作為商標可以在這四種商品上獲得注冊。例如: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中文譯為“幫助人們過得更好”(廣告用語),用在其它商品上缺乏顯著性,但指定使用在雜志、期刊上,作為商標可以予以注冊。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用在其它印刷品上缺乏顯著性,但作為商標在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上核準使用。
(7)《商標法》規定:帶有民族歧視性的(第十條一款6項),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十條一款8項)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也同樣適用于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這四種商品。例如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有不良社會影響,予以駁回。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有不良社會影響,予以駁回。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予以駁回。
廣州某自然人申請的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商標本身是某組織團體名稱,與申請人名義明顯不一致,容易使公眾發生誤認,造成不良影響,予以駁回。
2、相對理由審查
相對理由審查指: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與在先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審查。
新《商標法》實施后,在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這四種商品上提交商標注冊的申請人不一定都有“登記證”,因此相對理由審查時不僅相同的在后商標不予注冊,高度近似的在后商標也不予注冊。例如: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判為近似,將在后申請的“中華彩票”駁回。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譯為“中國貨幣”與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相同,判為近似,將在后申請的“中國貨幣”駁回。
但是由于報紙等四種商品的消費者被認為文化水平較高,識別能力較強,判斷近似時較其他商品的尺度相對寬松。例如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指定使用商品:雜志、書、新聞信札、報紙在后申請的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核準使用商品: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在其它商品例如印刷出版物等上則駁回。
(三)報紙名稱在其它商品上進行商標注冊的一些問題和思考
有些商標申請人將報紙的名稱作為商標注冊申請時常常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僅含有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還可能包括其它第十六類商品,例如書籍、文具等。一般情況,報紙等四種商品商標按照其特有標準進行審查,其它商品按照其它商品商標的審查標準進行審查,本來也是可以的。但是有些申請人將帶有“某某報”字樣的報紙的名稱作為其它商品商標申請注冊,如果其名稱符合作為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商標注冊的審查標準,可以作為商標在這四種商品上予以核準,那么作為商標在其它商品上申請注冊,是否予以核準,這給商標的注冊審查帶來困難。
一般說來,“某某報”字樣的商標容易使消費者將指定使用商品與“某某報社”發生聯系,例如《體壇周報》社申請的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商標,除在報刊這四種商品上注冊之外,在“印刷出版物、文具”等商品上也申請注冊。因為消費者一般會將“體壇周報牌”的文具與“體壇周報社”聯系,商標名稱與企業名稱不存在實質性差異,不會發生誤認,并依據《商標法》之規定,準予注冊。但是如果申請人名義是自然人(例如自然人申請的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或是申請人名義是一個企業或新聞集團,但是申請的商標從字面含意上很難與該企業或新聞集團有所聯系(例如煙臺日報社申請的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香港陳老大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申請的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等),根據期刊的審查標準,這樣的商標只要沒有在先權利,在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上是準予注冊的,但如果在“紙、文具、印刷出版物”等其它商品上申請作為商標注冊,如何來審核呢?目前尚未形成定論。
一種觀點認為,可以核準。理由是很多報社將自己報紙的名字作為商標使用在其它商品上是一種防御性商標策略,或者只是將這些商品自用和作為贈品。并且,即使在市場上使用,由于報紙、期刊等四類商品特性(內容上具有專一性,發行上具有穩定性)極強,相同品牌的報紙、期刊以外的其它商品也很容易與同名報刊出版發行單位相聯系,也就使得它具備商標注冊的一切要素,包括含有顯著性,亦不會造成誤認。
另一種觀點認為,不可以核準。理由是新商標法實施后,期刊的商標注冊申請不需要在先提供新聞主管部門核發的登記證,所以商標局無法確保申請人是否能夠通過新聞主管部門的審查,也無法確定申請人的主要意圖。例如會出現這種情況,即申請人雖然獲得在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但卻未能通過新聞主管部門的審批,不能獲得期刊證。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排除此商標擁有者只在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之外的其它商品上使用此注冊商標,這就會出現沒有某種報刊,卻在市場上有以這種報刊名為注冊商標的商品出售。由于一般在消費者的心目中報刊的出版發行單位是有一定信譽的,這可能會造成搭便車的行為,甚至造成某種程度的欺詐行為,使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從而產生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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